FDA Global by Dr. Cheng
美國加州大學(UCSF)藥學博士鄭慧文的FDA
global,
是一個提供保健養生資訊的全球網路通訊站,
包括藥品、健康食品、化妝品、隱形眼鏡、體重控制等主題。
前言
健康食品,嚴格說應該稱為「具有保健功效的口服物品」,一直
是個頗有爭議的話題。自日本在1991年 9月公告「特定保健用食品制
度」以來,其在世界各國所引發的衝突持續不斷。而後美國於1994年
10月通過「 DSHEA(膳食補充品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法案)」、大陸也
在1996年 3月公佈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」,加拿大、歐體、聯合國更
在今年度就健康食品的議題提出討論。
本文將就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的現況作一綜合性的比較,以供讀
者了解各國政府是如何定位健康食品。
原文刊載於醫藥新聞,第2528期,1996.12.23。
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的管理及規範
作者:美國加州大學藥學博士鄭慧文
從政府的立場而言,必須先認定法規依據才能規範相關事宜。然
而到底該如何歸類具有保健功效的口服物品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呢?
不論是已經公佈相關法令的國家,或是正在進行討論的區域,都有一
個基本的爭議點,亦即「二分法」和「三分法」的制度區分。
日本「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」及大陸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」,主
要是以二分法的方式,將具有保健功效的口服物品歸類於食品法此一
基本母法所管轄。但如前所述,這類產品往往受限於食品不得宣稱醫
療效能的法令規定,除非另立遊戲規則、否則往往難以面面俱到地處
理所有的問題。以日本而言,即使已有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的施行,
還是有相當多的提案書建議政府漸進式規範「區分食品與藥品之參考
標準」之相關法規。大陸也曾經公佈「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口服物品
」,其原因是不論從理論上或實踐上都很難將其截然劃分。
在今年度就健康食品的議題提出討論。本文將就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
美國「 DSHEA」則是以「三分法」的方式,將膳食補充品獨立另
成一類存在。根據此法案的定義,膳食補充品不作一般傳統食品看待
、亦非食品添加物的一類、更不屬於藥品的一種。目前歐美地區在制
定相關草案時面臨著一個相當大的衝突,那就是不論以「特別用途食
品」或是「成藥( OTC)」的方式管理都會有掛一漏萬之虞。因此越
來越多國家,如英國、加拿大,便相當認同美國 DSHEA的立法精神;
日本也建議聯合國食品法規共議處,仿照美國 DSHEA的方式來管理具
有保健功效的口服物品。
|
現況
|
美國
|
加拿大
|
|
法理依據、
相關法規、
及綱領
|
* Food, Drug, and
Cosmetic Act.
* DSHEA, P.L. 103-
417, Oct. 26,1994.
* NLEA, P.L. 101-
535, Nov. 8, 1990.
|
* Food and Drug Act
and Regulation
* Part I & II Canada
Gazette Notices。
* Regulatory Impact
Analysis Statement。
|
|
立法程序
|
* 食品Food、膳食
補充品Dietary
Supplement 藥品Drug
明確分類、定義管理
* DSHEA的部份產品
訴求正在定義中。
|
* 為了防止不實產品宣傳
誤導消費者而傷害國民健
康,F&D Act的衍生法令
由衛生主管機關自定。
* F&D & Act &Regs以食
品安全性(safety)與完
整性(intergrity)為主
要考量。
* 食品的保健功效非屬
F&D & Act &Regs 管轄
|
|
諮詢單位
|
* Federal Register.
* FDA Office of
Food Labeling.
* Office of Special
Nutrition in
Washington.
|
* Health Canada
* Agricutulture and
Agri-Food Canada
* Health Protection
Branch
|
|
管理現況
|
* 政府希望產業界遵行
相關規定。
* 藉由消費者及產業界
的訴願建立商品管理制
度,必要時會要求業者
回收產品。
|
* 政府希望產業界遵行相
關規定。
* 衛生主觀機關在必要時
會要求業者回收產品。
|
|
罰則
|
* 依Food, Drug and
Cosmetic Act處理之。
|
* 依F&D & Act &Regs處理
|
|
現況
|
歐體
|
聯合國
|
|
法理依據、
相關法規、
及綱領
|
* 歐體對「食品」一詞
無定義。
* 根據Treaty of Rome
所設之European Court
of Justice,目前正
依歐體及各會員國利益
而定義相關法規。
|
* 28 Volumes of
standards,
guidelines, and
principles,
including 237
food standards, 41
hygienic and
technical practice
codes.
|
|
立法程序
|
* 部分會員國不同意接
受保健類食品立法草案
* 產品訴求草案已評估
數年,但目前進度停頓
* 保健類食品定義草案
已評估數年,但目前進
度停頓。
|
* 提案討論中。
|
|
諮詢單位
|
* EU Directorate General XII
* EU Directorate E
* The International
Life Science
Institute Europe
|
* UN/WHO Codex
Alimentarius
Commission Committee
on Nutrition and
Food for Special
Dietary Use.
|
|
管理現況
|
* 根據 European
Court of Justice
所發布之條款,各會員
國依國情自行定義管理
之,大多以食品或成藥
OTC法令管理。
|
* 各國自行定義管理之
* 美國、英國、加拿大
、日本建議以膳食補充
品管理。
* 德國、丹麥、瑞典建議
以成藥OTC管理。
|
|
罰則
|
* 歐體未明確定義。各
會員國依國情處理之。
|
* 各國依國情自行處理
|
|
現況
|
日本
|
大陸
|
|
法理依據、
相關法規、
及綱領
|
* 食品衛生法。
* 藥事法。
* 營養改善法。
* 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
* 營養成份表示制度
|
* 食品衛生法。
* 1996年3月15日公佈
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」
* 1993年5月頒佈「保
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
和檢驗方法」施行條例
|
|
立法程序
|
* 根據營養改善法,特
定保健用食品為特定用
途食品之一類。
* 根據營養改善法設置
「營養顧問室」,進行
「國民營養狀況普查」
,作為保健類食品立法
時的參考。
* 根據營養改善法,特
定保健用食品能有
functional/health
benefit訴求。
|
* 1991年11月22日擬定
保健食品的四大管理方針
,即允許存在、允許宣傳
、科學依據、嚴格管理。
* 1995年10月30日在新版
食品衛生法中確認「保健
食品」這一名詞的合法性
* 1996年4月17日公佈
「貫徹保健食品管理辦
法通知」
|
|
諮詢單位
|
* 厚生省。
* (財)日本健康、
營養食品協會。
|
* 國務院衛生部。
* 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
驗所「保健食品功能學評
價程序和檢驗方法」小組
* 衛生部評審委員會
|
|
管理現況
|
* 業者自行決定是否申
請加入(財)日本健康
、營養食品協會。
* 厚生省會參考(財)
日本健康、營養食品協
會的建議。
|
* 1996.6.1-12.31產業界
必須主動進行產品申報、
自我評鑑等事宜。
* 1997.1.1-3.31,衛生
部將到各地審查監督。
* 1997.4.1不應再有未批
准的保健食品。
|
|
罰則
|
* 依營養改善法、食品
衛生法、特定保健用食
品制度處理之。
|
* 依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
」第六章罰則。
|
【 回
" 健康食品法規 " 】 【 回
" FDA global " 】
本站的醫藥保健資訊僅供參考。讀者若有身體不適之現象,請儘速就醫診治。
所有內容均歡迎瀏覽連結。欲轉貼或轉載之WWW及BBS,請先來信取得合法
授權,且需保持內容完整,不得拷貝修改。
請尊重智慧財產權,引用本站資料時,請務必註明作者及出處。謝謝您的合作。
本站特別感謝下列熱心人士的支持與鼓勵:
中山大學、南方社區文化網路、健康天地、鄭維理醫師、及
衛生署食品處副處長陳陸宏博士。
本站建構日期:1997.01.15。本頁更新日期:1997.02.11.
本站以 Netscape Navigator Gold 3.01
建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