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DA Global by Dr. Cheng
美國加州大學(UCSF)藥學博士鄭慧文的FDA global,
是一個提供保健養生資訊的全球網路通訊站,
前言
健康食品,嚴格說應該稱為「具有保健功效的口服物品」,一直
是個頗有爭議的話題。自日本在1991年 9月公告「特定保健用食品制
度」以來,其在世界各國所引發的衝突持續不斷。而後美國於1994年
10月通過「 DSHEA(膳食補充品的健康資訊及教育法案)」、大陸也
在1996年 3月公佈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」,加拿大、歐體、聯合國更
在今年度就健康食品的議題提出討論。
本文將就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的現況作一綜合性的比較,以供讀
者了解各國政府是如何定位健康食品。
原文刊載於醫藥新聞,第2528期,1996.12.23。
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的標示與宣傳
作者:美國加州大學藥學博士鄭慧文
在商品標示的規範上,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認定是主要的考量。安 全性的認定標準在世界各地皆有共同的認知;然而有效性評估卻引起 許多的爭議。
安全性的認定必須根據一定的科學證據而建立,亦即經由毒理學 試驗而獲得產品安全劑量的訊息。因此在產品包裝上標示「Recommended Daily Intake(每日建議攝取量)」或「Recommended Daily Allowances (每日最大攝取量)」,以告知消費者服用產品安全劑量的方式,普 遍獲得所有國家的認同。
然而評估產品的有效性時,有兩個問題值得考量:
◆ 一是科學性證據的評估基準如何建立?
※ 日本先列舉數種特定的「成份來源(Ingredients)」,以作
為特定用保健食品的評估標準。
※ 大陸則根據產品的「功能性(Functionality)」制定評價程
序及檢驗方法。
※ 美國則不提供任何有效性的評估原則,並且要求產品標示加上
「本商品敘述事項未經FDA核驗」。
◆ 二是多數國家,尤其是歐美地區,認為「民間流傳的使用經驗
(Historical Use)」一樣可以作為評估的準則,但是在安全的
劑量下,並不保證產品的有效性。
※ 商品訴求的許可以「影響人體生理機能」此一方向為主,不
論是整體商品、商品的部份組成、抑或是商品的營養素成份,
都可以在當地認可的法令範圍內進行「保健訴求
(Health/Functional/Structural Claim)」,如改善消化吸
收功能、促進生長發育、調節血脂組成、及降低血糖等。
※ 但是,所有國家幾乎是一致禁止商品標示醫療功效
(Drug Claim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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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站建構日期:1997.01.15。本頁更新日期:1997.06.01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