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ymposium of Drug Liability
~ The Symphony of Medicine and Jurisprudence ~
藥 物 責 任 論 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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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應妥為因應藥物消費者保護趨勢
原文載於醫藥新聞週刊第2579期,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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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 懷 祖
東吳大學法學碩士、芝加哥大學企管碩士、台大醫學院藥學士


  藥物的商品責任已為消費者保護的重要一環,衛生署藥政處為促請同仁對相
關知識的了解,特別於本年十一月十四日舉行「藥物責任之體系-兼論消費保護
法與行政規範之相關性」研討會,由具藥學、企管與法律學位並於大學任教消費
者保護法的朱懷祖先生負責報告。因相關問題與藥政管理的關係相當密切,是以
藥政處同仁發言討論相當踴躍。
  
  研討會內容指出。因近年藥事法修訂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布,從事藥物製造
、販賣的企業經營者,使用藥物的提供醫療服務業者,甚至衛生行政人員皆應注
意相關規範。而對藥物相關法律問題,應以體系認識。其中有涉民事、刑事與行
政規範三者範疇。民事重損害的賠償,刑事主刑罰權的行使,而行政規範旨為事
故的預防。三者皆有其意義,惟就消費者保護觀點而言,各國商品責任法所規定
者,最為重要。
  
  而商品責任採無過失責任,已為現今主要趨勢。我國消保法對製造者的無過
失責任要件為:(1)商品具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及說明危險;(2)危險致危害生命、身
體、健康、財產之權利;(3)發生損害;(4)商品危險與危害權利及發生損害具因果
關係。對受害人求償而言,每一要件皆須成立, 是以皆有探討的必要。
  
  報告內容同時指出,我國於消保法施行初期,司法界及企業經營者皆須謹慎
面對。而比較法上,國外的學說與具體案例,有相當的參考價值。以商品的缺陷
(危險)為例,國外多以設計、製造、說明等類型區分。因各種危險類型皆有其特
色,於無過失責任的適用,會產生不同的效果。為使藥物責任適用合理而無爭議
,報告內容即特別提出藥物的各種危險 類型。例如疫苗可能有設計的危險(如美
國有四合一疫苗案例);可能有製造的危險(如病菌污染);也可能有說明的危險(如
美國的小兒麻痺疫苗 案例)。其他如損害、因果關係、抗辯和甚至國家責任,也
有類型化的必要。探討藥物危險類型,不僅有助於藥物案例的適用,也可促商品
責任立法的進步。
  
  研討會內容總結指出,商品責任屬結合科技和法律的專門領域,而以藥物責
任為為例,醫藥界和司法、行政的工作者,皆應共同參與。而就外 國案例次數
與求償金額的成長趨勢觀察,我國應該早日擬定具體的對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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