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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物的商品責任已為消費者保護的重要一環,衛生署藥政處為促請同仁對相 關知識的了解,特別於本年十一月十四日舉行「藥物責任之體系-兼論消費保護 法與行政規範之相關性」研討會,由具藥學、企管與法律學位並於大學任教消費 者保護法的朱懷祖先生負責報告。因相關問題與藥政管理的關係相當密切,是以 藥政處同仁發言討論相當踴躍。 研討會內容指出。因近年藥事法修訂和消費者保護法之公布,從事藥物製造 、販賣的企業經營者,使用藥物的提供醫療服務業者,甚至衛生行政人員皆應注 意相關規範。而對藥物相關法律問題,應以體系認識。其中有涉民事、刑事與行 政規範三者範疇。民事重損害的賠償,刑事主刑罰權的行使,而行政規範旨為事 故的預防。三者皆有其意義,惟就消費者保護觀點而言,各國商品責任法所規定 者,最為重要。 而商品責任採無過失責任,已為現今主要趨勢。我國消保法對製造者的無過 失責任要件為:(1)商品具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及說明危險;(2)危險致危害生命、身 體、健康、財產之權利;(3)發生損害;(4)商品危險與危害權利及發生損害具因果 關係。對受害人求償而言,每一要件皆須成立, 是以皆有探討的必要。 報告內容同時指出,我國於消保法施行初期,司法界及企業經營者皆須謹慎 面對。而比較法上,國外的學說與具體案例,有相當的參考價值。以商品的缺陷 (危險)為例,國外多以設計、製造、說明等類型區分。因各種危險類型皆有其特 色,於無過失責任的適用,會產生不同的效果。為使藥物責任適用合理而無爭議 ,報告內容即特別提出藥物的各種危險 類型。例如疫苗可能有設計的危險(如美 國有四合一疫苗案例);可能有製造的危險(如病菌污染);也可能有說明的危險(如 美國的小兒麻痺疫苗 案例)。其他如損害、因果關係、抗辯和甚至國家責任,也 有類型化的必要。探討藥物危險類型,不僅有助於藥物案例的適用,也可促商品 責任立法的進步。 研討會內容總結指出,商品責任屬結合科技和法律的專門領域,而以藥物責 任為為例,醫藥界和司法、行政的工作者,皆應共同參與。而就外 國案例次數 與求償金額的成長趨勢觀察,我國應該早日擬定具體的對策。
| Drug Liability | MEDSTUFF | Law Journal EXTRA |
建構日期:1997/11/01 更新日期:1998/02/01
http://www.health.nsysu.edu.tw/fdaglobe/law.htm mirror site - http://fda.tmc.edu.tw/law.htm Copyright 1997-1998